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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收费延期,专家怎么说?

日期:2015-07-22 08:58 关注: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重点从八个方面作了修订。”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在21日举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专题发布会上透露。其中,收费期限问题备受关注。《条例》修订稿中没有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而是明确“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该路网实际偿债期为准确定收费期限”。

收费期限是一个敏感问题。在很多专家看来,《条例》的修订旨在破解公路建设的债务难题,是中国公路持续发展的必需。但是,这是否意味着公路收费就没有尽头?延期收费是否合法?延期的同时能否降低收费标准?公路收费是否无穷期根据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审查批准: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而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中,相关表述发生了改变——“一是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高速公路以外的政府收费公路,维持现行《条例》最长不超过15年、中西部最长不超过20年的规定。二是特许经营公路的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

其中,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可以约定超过30年的特许经营期限。”魏东说。此外,按照《条例》修订稿,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在政府性债务偿清后,以及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后,其养护、管理资金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效率通行的原则实行养护管理收费,以解决高速公路养护费用的问题,保证高速公路正常通行。对一级收费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者为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增加了政府债务或社会投资的改扩建工程,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经营期限。除高速公路以外,其他所有政府收费公路和特许经营公路在偿债期、经营期满后必须停止收费,其剩余政府性债务经审计后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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